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

處罰面面觀-定義篇(1)

        想到處罰(Punishment)你會想到什麼?不外乎體罰、打手心、罰站、責備、不准玩電腦、看電視等等方式,但我們在了解處罰的真正內涵時,需要先把舊有對處罰的認識拋到一邊去,讓我們重新認識處罰。

        處罰的定義為:在反應之後的一種刺激改變,可使相似的反應在未來出現的頻率降低(Azrin & Holz,1966),也就是說,當你做了特定的行為(如:開車超速)之後得到了一個特定的結果(罰單),如果因為這樣的結果而使之後開車超速的行為減少了,那麼處罰才成立,所以得到罰單的這個結果對於開車超速有處罰作用,會使開車超速的行為在未來出現的可能性下降。

        那有沒有可能得到罰單反而使開車超速的行為增加呢?答案是:有可能,我記得我看過一部電影,叫做運轉手之戀,是由宮澤理惠跟屈中恆所演的,宮澤理惠飾演一位女性的交通警察,而屈中恆則飾演一位計程車司機,片中由於計程車司機對於該位女警很有好感,因此常常用開車超速來換取該位女警向他開罰單的機會,而同樣是開罰單,不但未能減少計程車司機開車超速的行為,反而使其大量增加,因此開罰單就變成了一種增強作用而不是處罰,會使開車超速的行為增加,而無法有效的減少行為。

        回到定義:處罰是在反應之後的刺激改變,可使相似的反應在未來出現的頻率降低,因此不該把體罰、打手心等等方式就與處罰畫上等號,它們只是一種使行為減少的媒介或稱之為處罰物(Punisher),如無法有效使行為減少,則處罰基本上是不成立的。

待續~

處罰面面觀-定義篇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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